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4]3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4-8-2
实施时间: 1994-8-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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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财税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1.联营企业因应纳税所得额小而享受两档照顾性税率,造成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此规定执行。
  2.联营企业享受国家规定减免税照顾的,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缴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在海外发行H股并享受15%税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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