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字[1995]3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8-30
实施时间: 1995-8-30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627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破产企业拍卖房地产还债可以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二、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在省里未作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地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