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6]1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4-2
实施时间: 1996-4-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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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由企业申请,县(市、区)国税局报市、地国税局审查。汇总后,转报省国税局审批(退税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省国税局1994、1995年已正式行文公布名单的福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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