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6]1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3-26
实施时间: 1996-3-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5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向退税机关申请退税,在提供有关凭证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报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对出口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