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7] 4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6-11
实施时间: 1997-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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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将本地区实施“免、抵、退仲税办法的企业名单,在6月25日前报省国税局确认、审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集团公司,在报送名单的同时,还须附送集团公司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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