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85]2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85-8-2
实施时间: 1985-8-2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
  现将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补充规定》第一条“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的规定精神,现对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和适用税率明确如下:
  地级市的所属区(包括郊区,不包括县)和县级市,其整个......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