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0]15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0-11-16
实施时间: 2000-11-16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5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大力拓展社区就业服务领域,开发新的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安置,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