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销售林地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6]41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6-12-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274
评论人次: 2
发文内容:
赤峰市地方税务局、通辽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在我区通辽、赤峰等地从事林业生产和经营,即通过承包一定年限的农民宜林荒地,进行植树造林。公司营林后,再将其承包境风的林木对外销售,并为购买方办理林权证。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难以准确把握。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将其承包境内种植的林木对外销售,并为购买方办理林权证。不是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承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得自行出让或转让。因此,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将其承包境内种植的林木对外销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