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淄博市客运出租车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1]15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17
实施时间: 2001-5-1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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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淄博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车使用发票问题的请示》(淄地税发[2001]2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客运出租车票属于发票,必须由税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印制和管理。《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交通客运出租车票作为提供出租车运营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一种收款凭证,属于《发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票种类,必须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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