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保费凭证纳人税务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1]26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3
实施时间: 2001-8-3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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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省地税局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经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协商,省局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统一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凭证(以下简称保险发票)纳入税务发票监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保险发票(票样附后)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及其支公司、青岛分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下统称人保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或赔付款项进行结算时填开使用。保险发票启用后,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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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