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1]3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1
实施时间: 2001-10-11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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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经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协商,省地税局决定自今年11月1日起,统一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保险费凭证(以下简称保险发票)纳入地方税务部门监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保险发票(票样附后)是由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及其所属支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或赔付款项进行结算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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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