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8]23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41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通知”规定新增的且需要申请认定的税收优惠项目,在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经税收优惠资格确认后,对2008年7月1日后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办理退库;对符合“通知”规定其他原已认定的和不需认定的项目,2008年7......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