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9]22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3
实施时间: 2009-7-3
失效时间: 2011-6-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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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总分机构发生的需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批。其中分支机构发生的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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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资产损失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内地税函[2011]63号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8
实施时间:20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