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函[2008]260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5
实施时间: 2008-6-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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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省局对今年5月出口退税工作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对有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
  为保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审核的纸质资料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一致性,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到县(区)级国税局办理初审,由县(区)局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录入时只进行〈认定增加〉操作),然后上报市局。市局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提交”操作,同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返县(区)局,由其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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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出口退税单证延期申报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