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2]15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22
实施时间: 2002-5-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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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加油站纳税人在按《办法》第六条计算公式计算成品油应税销售额时,油品单价应为扣减单位燃油附加费后的单价。加油站代征的燃油附加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加油站应将自有车辆及其月耗用油量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有车辆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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