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加油站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2]1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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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我省的个体加油站已统一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由于个体加油站一般纳税人纳税识别号不能满足金税工程管理的要求,因此,对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个体加油站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需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管理要求,新认定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应按时录入稽核系统,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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