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1]49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30
实施时间: 2001-10-30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3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意见,在具体执行时按照13%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是凭“农产品收购凭证”,我市是指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深圳市收购发票”。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