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4]5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9
实施时间: 2004-4-9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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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本着便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的原则,对纳税人年纳税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全年一次性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年的第一个纳税期。
  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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