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5]59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30
实施时间: 2005-4-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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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单位:
  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下,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2001年调整土地增值税管理权限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努力,采取有效措施, 使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逐年上升,带来了可喜的变化。在收入逐年上升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政策上的偏差,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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