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7]5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
实施时间: 2007-4-2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61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慎重使用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作为税务行政管理中最严厉的手段之一,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财产权的处分,一旦保全不当或执行错误,将会严重损害纳税人的权益,激化征纳双方的矛盾,影响国税机关形象,不利于和谐安徽国税的构建。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执法中,应当慎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