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6]14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6
实施时间: 2006-6-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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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发票使用范围,做好发票代码编制工作。要注意区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严格限定《机动车发票》的使用范围,避免两者混淆。《机动车发票》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票种代码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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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计划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