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征字[2001]253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29
实施时间: 2001-4-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72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青海省国家税务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延期纳税款制度的通知》(青国税征字[2000]645号)精神,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现就有关审批事宜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核批的延期缴的税款,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基层征收单位意见”一栏,均由县级国家税务局签章;“上级税务机关核批”一栏,由州、地、市国家税务局签章;“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批”一栏,由省国家税务局核批,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审批过程中,均应按要求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各地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