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6]34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6-12-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50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货物的税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申报,防范企业在出口退税和增值税抵扣时重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现就外贸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购进的用于出口的货物,将整张发票对应的货物全部转为内销,则可以凭该张已认证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若外贸企业仅将发票中的部分货物转为内销,则可以凭当地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转内销证明》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二、自2007年1月份征期开始,外贸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通过纳税申报“一盘式”采集软件采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以下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