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7]12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7
实施时间: 2007-3-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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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2006年省局在巢湖、宿州市进行了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总结两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并决定从2007年起扩大试点范围,在亳州、宿州、蚌埠、六安、巢湖、池州和安庆等7个市全面执行该办法。其他省辖市是否执行,省局暂不作统一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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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十一条“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收购企业应将投售人的身份证复印后与收购发票装订在一起备查”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八条“未按规定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的收购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