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1]31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1
实施时间: 2001-7-1
失效时间: 2007-8-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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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于1999年下发《关于对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转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1999]313号),对电力增值税征收问题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但近期由于我省电力企业体制改革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些调整。为加强电力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现就电力增值税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属省电力公司统一核算的马村电厂、大广坝电站已改制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从2001年1月1日起,省电力公司从马村和大广坝两家电厂购进的电量不再作为自产电量对待,应按外购电量计算申报纳税。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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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琼国税发[2007]154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9
实施时间:2007-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