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7]2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30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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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制发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6〕15号),从2007年1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为确保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重要意义的认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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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0
实施时间:201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