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3-12-27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70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待业职工是指:
  (一)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