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国家和省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乡镇改办发[2006]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8
实施时间: 2006-4-18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42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 加强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试行意见》(鄂办发[2006]14号)精神,积极配合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促进“以钱养事”新机制的建立,加强农村公益性服务,现就国家和省在农村公益性服务中适用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重申如下:
  一、为农业、林业、牧业提供生产服务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