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工程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4]11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30
实施时间: 2004-6-30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56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设备名单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省局参照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了《电力工程设备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现予印发。凡在我省境内提供电力工程劳务的纳税人,其提供的设备列入“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凡在我省境内提供电力工程劳务的纳税人,其提供的设备列入”名单“的,设备价值可按规定从该项工程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此句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25
实施时间:2010-5-25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