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4]46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
实施时间: 2004-6-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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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准确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配合CTAIS系统的岗位职能要求,现将出口企业需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目前我市出口退税管理情况和CTAIS系统的岗位职能要求,对出口企业需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工作,拟在各局内部征、退税部门间采取《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样式附后)办法。
  二、《联系单》由出口退税部门根据出口企业具体情况填制,税款征收部门依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联系单》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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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联系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