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4]15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30
实施时间: 2004-6-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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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供热企业在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凡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供热企业应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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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