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4]14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7
实施时间: 2004-5-27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1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大力提倡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权益。各局要充分认识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学习、熟悉《办法》......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doc    
附件2:企业纳税信用(A级)评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