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4]24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3
实施时间: 2004-5-13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中相关规定,继续依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