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1]44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3
实施时间: 2001-1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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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征管法关于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和鄂国税发[2001]160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软件推广要求,现就我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办理对象
  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备法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必须在批准其经营出口业务之日起三十天内,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等附送资料,向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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