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执行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4]3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
实施时间: 2004-3-1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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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洋浦国家税务局:
  你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执行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浦国税发〔2004〕16号)已收悉,纳税人销售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的征免范围已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132号)中明确。
  一、关于销售旧货的有关规定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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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