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免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4]58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4-2-23
实施时间: 2004-2-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44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出口退税、“免抵”调库的审批由省辖市国税局负责,退付、调库手续由县(区)级国税局负责。省辖市国税局退税审批部门应于每月21日前将签发的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通知转县(区)级国税退税审核部门;县(区)级国税退税审核部门应于每月23日前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通知转本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1:免抵调库通知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