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07]23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9-3
实施时间: 2007-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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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劳动就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3]400号)的试行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劳动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从事劳动就业服务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不包括不得从事有偿职业中介活动的就业管理机构)开展个人求职报名登记服务、职业介绍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劳动力市场摊位(场地)租赁及其它就业服务可收取就业服务费。
  二、就业服务收费按服务项目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档案保管服务收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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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就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