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工商个[2007]28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7-7-27
实施时间: 2007-7-27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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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07]159号、苏财综[2007]3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省境内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的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及《通知》精神,结合工商部门实际,现就落实残疾人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落实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全省工商系统要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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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