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6]9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8
实施时间: 2006-6-8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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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之间购、销葡萄酒,购、销双方应按规定使用和传递《葡萄酒购货证明单》。
  二、购货方购进的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生产领用时不再予以抵扣消费税。
  三、各地要对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填写《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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