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5]13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0
实施时间: 2005-9-20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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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汽、柴油消费税纳税人从2005年10月1日起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实际,提出具体的纳税申报要求,督促企业做好消费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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