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5]15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4
实施时间: 2005-6-24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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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遗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需要补办的,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完税证明遗失声明。
  二、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可在《中国税务报》或《安徽法制报》上刊登。纳税人在刊登遗失声明前,应当填写《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表》,报经所在地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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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