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4]19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1
实施时间: 2004-12-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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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欠税公告的方式
  企业或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在《中国税务》安徽版或者当地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告。
  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各级国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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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欠税公告报告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