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4]18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0
实施时间: 2004-12-20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69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划分大、中、小型集贸市场的年应纳税额(国税部门征收的税款,下同)标准为: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为大型集贸市场,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为中型集贸市场,年应纳税额在10万......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