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34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9
实施时间: 2004-8-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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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同时符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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