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45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9
实施时间: 2001-8-29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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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102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在执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防伪税控系统中企业发行子系统设定限额与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口径不一致;二是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企业的开具限额规定过小。经认真研究,现就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防伪税控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开具限额可设定为亿元;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开具限额可设定为千万元;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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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