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09]23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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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促进我省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稳定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企业的支持政策,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省政府决定,2010年继续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并继续有序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这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企业实行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
  本次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采取集中减征的方式,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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