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5
实施时间: 2002-1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8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第二条“车板价”=大米的购进价+包装费+国内运费。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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