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3]34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31
实施时间: 2003-12-31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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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十条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最后期限是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即开票90天期满日在纳税申报期内的,该纳税申报期为纳税人申报抵扣最后期限,如发票开具日为8月5日,开票90天期满日为11月5日,则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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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通知》第十条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则该发票最后申报抵扣最后期限为12月份纳税申报期。”上述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