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3]26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8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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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70%(含)以上,且已缴纳税款无法抵扣的,经各市、州局审核确认后,填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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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出口企业类型申请认定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