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再次提高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3]29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2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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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209号)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应税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增值税起征点的再次提高,必将对个体税收征管产生重大影响。为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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